即時港聞

前警員涉以刀威嚇兒子自瀆罪成上訴 稱陪審團無考慮為教兒子「𢯎痕」的可能 (14:15)

時任警員於2016至2018年於家中在兒子面前播放色情片自瀆,又以藤條及刀威嚇兒子一同自瀆,他於高院被裁定各兩項猥褻16歲以下兒童,及煽惑16歲以下兒童嚴重猥褻罪成,判囚48個月。事後他不服定罪申請上訴,上訴庭今日(5日)開庭審理。申請方指出,控方未能證明申請人在兒子面前自瀆是有意圖獲得性快感,及原審錯誤引導陪審團,沒有考慮申請人行為出於教兒子「𢯎痕」。法官指需時商議,將於半年內頒判辭宣判。

上訴申請人FSL(47歲)於1998年至2019年任職警員,翌年革職;事主X為申請人的兒子。申請人目前仍在服刑中。

FSL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林表示,控方就對16歲以下兒童嚴重猥褻罪,須證明申請人有意圖藉X在場而獲得性快感,惟控方缺乏相關舉證,以及X於盤問下同意他不能肯定其父親於案發時是教他為下體「𢯎痕」還是要他一同自瀆,可見申請人行為出於教X「𢯎痕」是可能的抗辯理由,惟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沒有考慮有關說法。法官彭偉昌詢問為何要教X「𢯎痕」,林指因為X有隱藏陰莖的疾病,需要申請人教他如何塗藥膏。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陪審團的定罪並無不妥,指只要有關行為明顯屬於對兒童的嚴重猥褻,控方毋須舉證被告是否有意圖獲得性快感,就本案而言,申請人在X面前自瀆屬於明顯的嚴重猥褻。律政司一方亦指,立法原意為保護兒童免遭性侵,若是否有意圖獲得性快感成為必要的控罪元素,或導致被告以賺錢或滿足好奇心來搪塞明顯是嚴重猥褻的行為。法官彭寶琴表示,未能舉證只說明被告沒有干犯性罪行,但控方可循虐兒等罪檢控,不會構成法例上缺漏。3名法官聽罷陳辭後指將於半年內頒判辭宣判。

相關字詞﹕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