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正審議《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草案建議在刑事上訴許可申請及純粹法律問題上訴聆訊中,除非獲法庭批准,被告無權出席。司法機構副政務長任浩晨表示,聽到議員關注,正考慮引入修正案,同時會修訂賦權上級法院可透過書面方式,處理上訴許可申請。
現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及《終審法院條例》列明,被告有權出席上訴及上訴許可聆訊,除非法庭認為基於司法公正、公安或安全理由。
多名議員在法案委員會上,關注影響現行被告出席上訴聆訊的權利。民建聯周浩鼎表示,現行條例列明除非法官另有指示、被告一定可以出席上訴或上訴許可申請聆訊,但現在倒轉要被告自行申請,認為要小心處理。選委會陳曼琪也表示,雖然現時被告親身出席純粹法律問題的上訴比較少,但本身出席上訴聆訊是被告的絕對權利,認為草案應提高被告出席權利的程度及系數。新民黨黎棟國則引用律師會先前意見書說,被告無論親身或遙距,知悉法庭程序進行是體驗司法公正非常重要一環。
任浩晨表示,因應關注被告出席聆訊及平衡法庭工作效率,稍後會提出修正案,看看如何給法庭工具以書面方式處理上訴許可申請,同時給空間讓被告提出出席聆訊機會,盼不影響被告人應有權利。他又表示,未必修訂草案原有建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83U條。
被問及修正案會否考慮維持上訴權利,任說聽到議員關注,暫時未有任何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