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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事故︱阿Mo僱主「舞館」所有董事及秘書去年已辭職 無派代表應訊 (17:22)

男團Mirror演唱會事故至今逾2年半,在事故受傷的其中一名舞蹈員李啟言(阿Mo),去年2月入稟向僱主「舞館有限公司」申請僱員補償,案件今(4日)在區域法院作指示聆訊,僱主一方缺席聆訊。法官羅麗萍將案件押後7月4日再訊,以待僱主一方呈交誓章,須詳細解釋事故當天的僱員保險事項,另頒下「限時履行命令」(unless order),若僱主一方未能在42日內提交相關文件及作出回應,便會判斷責任誰屬及進入賠償程序。

申請人為舞蹈員李啟言,答辯人為舞館有限公司(下稱「舞館」)。據入稟狀,申請人為舞蹈員,事故發生時27歲,此前一年平均月入約73,720元。2022年7月28日晚上約10時35分,在紅館舉行的「MIRROR.WE.ARE」演唱會期間,一塊巨型LED屏幕墜下並擊中申請人,對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醫學診斷他四肢癱瘓,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申請方表示,仍需時索取「舞館」一方的回應及文件,根據公司註冊處資料,該公司的所有董事及秘書已於去年9月辭職;而且事故牽涉刑事案件,需要向勞工處尋求意見以取得相關文件,以及在保險及其他方面,亦要向其他相關人士及公司等作出調查,申請押後聆訊。

不過羅官質疑,僱員補償法例立法原意是要盡快解決事件及作出賠償,答辯方沒派代表應訊,亦無呈交相關文件,若申請方肯定答辯方為李的僱主,應直接申請判決,而非押後案件;又指事故至今已發生逾2年半,即使案件涉及其他承辦商,也不影響申請方在僱員補償的申請,但羅官最終批准申請方的押後聆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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