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早前建議將獲利分租單位、把單位用作商業用途而非居住在內等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列為刑事罪行。房屋局長何永賢今日(3日)在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強調,有關修例針對將公屋變成「生財工具」者,舉例倘租戶居住在單位內,但令其變得如補習社般,即屬違反租約,又勸未向父母交代買樓,連累父母的單位被收回的子女「要乖啦」。
房屋局早前建議修訂《房屋條例》,並曾諮詢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最高刑罰為50萬元及監禁1年,並賦權獲授權人員向可疑人士提供個人資料、延長對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等。
不少議員關注商業用途的定義。選委界立法會議員梁毓偉關注,如有住戶教琴及補習是否違法。何永賢表示,是次修例建議是針對將公屋變成「生財工具」者,租戶居住在單位內,但令其變得如補習社般,經常有外人出入或附有價目表,即屬違反租約,當局會發出遷出通知書。她指出,上訴委員會會用常理判斷行為是否違法,當局亦容許部分情况,例如有新世代在家工作;或在家做手作,再寄賣出去,並非將單位當作「舖頭仔做生意」。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學鋒說,不少居民擔心當局會否「有殺錯、無放過」,如有非同住子女,以父母的公屋地址登記為商業用途,在外經營小本生意,將來會否被視為濫用公屋。何永賢稱,若商業活動不在單位內發生,只將單位用作聯絡地址並非違法。
另外,立法會議員楊永杰指,曾接獲個案,有子女買樓後未向父母交代,未有申報,令父母被收回單位,關注當局會否在上訴委員會酌情考慮。工聯會議員郭偉强又指,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不少人「老公都唔知老婆有幾多錢,何况個仔有無喺外面買樓」。
何永賢回應指,「希望大家啲子女真係要乖啦」,切勿連累老人家,如子女已在外添置物業,而公屋有名,並在已簽妥文件上申報沒有物業,屬違例個案,但上訴委員會會審視個案,有否合理辯解,例如老人家患認知障礙等,又說過去一年約14%上訴委員會的個案上訴成功,反映上訴機制有效。
至於擁有海外物業的租戶,何永賢指,有21個住戶被發現內地有物業,當局會將內地物業計入資產,以估算有否超標,亦會繼續與內地建立更有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