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時任大股東詹培忠及其子詹劍崙,於2013年亞洲資源集資計劃中串謀一名內地商人,隱瞞3人秘密達成的「賣殼」協議,詐騙聯交所、亞洲資源董事會及股東。詹氏父子早前被裁定兩項串謀詐騙罪成,今日(3日)於區院被判刑。法官考慮案發距今逾10年,被告受案件延誤所煎熬,加上詹氏父子過往的成就及對社會的貢獻,可予以減刑,故詹培忠被判入獄34個月,詹劍崙被判入獄37個月;同案被告王蓓麗則被判囚24個月。
被告為詹培忠(現年78歲,下同)及時任亞洲資源主席詹劍崙(55歲)。涉案商人馬鐘鴻(51歲)前年潛逃後法庭發手令通緝;另一被告王蓓麗(68歲)案發時為馬的「人頭」,助馬處理4200萬元犯罪得益,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成。
法官練錦鴻於判刑指,詹氏父子參與涉案串謀計劃至少14個月,計劃手法繁複、需要精準計算,以及招攬不少「人頭」和專業人士幫忙,故主謀需要掌握人脈,亦需要熟習香港的公司法及上市規則,非一般人有能力干犯。雖然辯方求情稱沒有證據顯示案中有人受到損失,惟法庭拒納辯方說法,指被告將上市公司當成私產出售,成為滿足個人野心的器具,侵害小股東的權益及令監管機構無法發揮職能,影響香港作為金融中心的聲譽。
練官遂指,詹培忠於案發時與其「人頭」掌握亞洲資源的所有已發行股份的逾三成股權,故為整場「賣殼」的策劃者;詹劍崙的角色看似被動,充當傳話人,但實際積極參與在談判與遊說董事會的行動中,濫用董事會對他的信任。經考慮後將詐騙罪的量刑起點定於4年。
練官引述辯方為二人求情,包括詹培忠過去捐款接近一億元、詹劍崙捐款數千萬元及為保良局的贊助人,以及二人對政商界均作出貢獻。練官亦接納案發距今逾10年,案件延誤令被告忍受焦慮及不安,做法不理想,故考慮到延誤及二人過往的成就及貢獻,可予以減刑,分別判詹培忠及詹劍崙入獄34及37個月,另判二人取消資格令為期3年;同案被告王蓓麗協助上司清洗黑錢後從戶口提取70萬元,從中得益,因案件延誤獲得減刑,被判囚24個月。
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已向區域法院申請充公令,全力追討涉案犯罪得益;並會繼續與各金融監管機構緊密合作,打擊涉及上市公司的貪污及其他相關罪行,維護香港金融市場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