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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第二案 辯方質疑記事冊紀錄不全 警員稱曾在私人筆記簿記錄 (16:22)

《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案件今(24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41天審訊。網罪科警長表示首被告何卓為被捕後,已盡快將何卓為的手機放入防干擾袋,以免手機資料被遙控刪除。另一高級警員供稱,曾在私人筆記簿記下拘捕何的行動,該筆記簿或已被銷毁。

首被告何卓為2020年3月7日在港鐵青衣站被捕,翌日帶返青衣警署。案發時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現駐守網罪科的高級警員黃維傑供稱,他曾跟隊協助拘捕行動,並以私人筆記簿記錄3月8日凌晨12時至2時的工作流程,再把資料整理入警方調查報告。

辯方盤問時質疑,黃維傑的警員記事冊記錄不全,或者「選擇性」填寫記事冊。黃否認說法,強調曾在私人筆記簿記下工作事項,只有本人親自參與的工作會寫入警員記事冊;因事隔多年,私人筆記簿可能已棄置或銷毀。

辯方關注,何卓為3月8日凌晨2至3時在警署見律師時,黃維傑是否在房間外守候。黃供稱自己在門外獨自看守,不知道隸屬同一小隊的警員梁家俊、李百謙、警長劉永旭及警署警長林偉亮身在何處。昨日聆訊中,李百謙稱小隊4人均在門外等候,指各人無其他工作,同時在門外把守是合理的事。

控方接下來傳召網罪科警長李紋龍。李紋龍供稱3月7日奉召前往青衣站,負責技術支援角色,警員李百謙搜出何卓為的3部手機後,他著李百謙盡快將手機放入防干擾袋,避免資料被刪除,李百謙隨即照辦。辯方一度問及青衣站的工作細節,法官陳仲衡斥辯方不宜「釣魚式盤問」,屬浪費時間。聆訊下周一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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