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外聘主控官、大律師周凱靈沒有遵從屋宇署驗樓通知,早前承認一項「沒有遵從通知」的傳票控罪,今(21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判罰款1500元。周凱靈表示,涉事單位露台並非僭建物,雖然契約圖則包括露台,實際上從未興建露台,因家人於六十年代買樓,「點解有呢個情形發生,我都不得而知」。
被告周凱靈承認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1BC)條的規定,即沒有遵從一份法定通知而沒有合理辯解。該通知書涉及在指明限期內,就九龍彌敦道一大廈單位露台進行及完成訂明檢驗。屋宇署代表稱,被告早前認罪和同意案情,並安排註冊人員驗樓,屋宇署2024年12月發出「滿意信」,確認被告已遵從通知書,而被告為初犯。
周凱靈親自陳辭指,父親早年購入單位,「由我好細個喺到住,從來無騎樓」。她同意案情所指,單位契約圖則列明有露台,不過實際的露台已被圍封,與契約有出入。她不知道為何契約包括露台,稱「幾十年嘅樓,我不得而知」。屋宇署代表則呈上核准圖則,指本案關乎委任註冊人員驗樓,與拆僭建物無關。
暫委裁判官洪玉暉判刑指,考慮周凱靈已認罪和條例罰則,判罰款1500元。周庭外表示,父親約於1960年買樓,她委託別人管理物業,故沒有留意驗樓通知書。
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涉策劃2019年用槍械及炸彈殺警,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檢控,當中6男1女不認罪,陪審團裁定7人所涉《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名不成立。周凱靈為該案主控官,代表律政司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