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擬今年3月向立法會提交《業權及土地註冊條例草案》,預計2027年上半年以「新土地先行」方案實施「業權註冊制度」,屆時已於業權註冊紀錄註冊的擁有人,將獲承認為業權真正擁有人,又會針對涉及第三者欺詐的物業轉讓個案中未能收回物業的不知情前擁有者,能獲得彌償基金補償。
發展局今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提交修訂《土地業權條例》的討論文件, 指本港現行的土地註冊制度是契約註冊制度,業權需要透過查核過往的業權契約來確定,令物業擁有人必須妥善保存物業的業權契據。當局預料實施業權註冊制度後, 能夠簡化物業轉易程序,業權可透過查閱業權註冊記錄確立,執業律師毋須進行業權調查。
當局計劃先在新土地實施「業權註冊制度」,即是《業權條例》生效當日或其後批出並根據政府租契持有的土地。
《土地業權條例草案》已於2004年通過,迄今仍未實施,當局經檢討,決定廢除「強制更正原則」,即已付出有值代價並管有物業的真誠及不知情買家,即使有關物業的轉移曾牽涉第三者的欺詐,仍可享有不可推翻的業權。發展局建議未能收回物業的不知情前擁有者能獲得彌償基金補償,擬議彌償上限為5000萬元及徵費率0.014%。基金的經費將會來自根據《業權條例》註冊物業轉移的徵費,買家每支付100萬元代價款額,便要向基金供款140元;政府亦會為基金提供一筆1.5億元的備用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