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引入「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干犯者最高可被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房屋局長何永賢今日(18日)於商業電台《政經星期六》表示,有信心在今個立法年度完成立法,已與政黨接觸並獲得支持。
何永賢認為,打擊濫用公屋須要「情理兼備」,對輕微情況會先警告,強調立法僅針對「嚴重濫用公屋」,即公屋無公屋居住痕跡,卻用來牟利的情況,並以申報過程中有公屋單位出租作商業用途為例,若利用公屋經營健身室、舞蹈室,即屬嚴重濫用。
至於有聲音指公屋租戶開辦補習社違反租約,何永賢指,該種情况或是鄰舍互助,幫繁忙的鄰居帶小孩,又舉例租戶做手工、食物送至店舖售賣,「是一些小嗜好」,並非工廠化生產,亦不在單位售賣,上述情况要視乎程度決定此是否違反租約或要遷出單位。
何永賢重申,現時違例付出代價不夠高,打擊力度亦不足,以往透過發出遷出通知書處理違規個案,無其他懲罰部分人覺得「博得過」,修例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