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副學士男生為了800元報酬及車馬費,替電騙案騙徒上門接收受害人總值24萬元現金及飾物,其後於另一次同類事件被識穿,遭埋伏警員拘捕。男學生早前在區院承認一項洗黑錢及一項企圖洗黑錢罪,還押至今日(17日)被判刑。法官指出被告對於騙案源頭毫不知情或只得粗疏認識,未嚴重至非判囚不可,加上獲家人及教會支持他接受教化,最終就兩罪判被告入教導所。
被告鄭凱言(現20歲)承認於2024年6月5日處理已知道或相信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涉及12條手鐲、一條手鏈及一筆12萬元現金款項。被告另承認翌日企圖處理另一筆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10萬港元。案情提及,被告在Telegram求職時被騙徒招攬,訛稱幫忙取貨及送貨,會有300元車馬費及500元報酬。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案中被人利用,僅換取微薄報酬。案發時他打算到外國求學,為減輕家人經濟壓力才一時犯案,其家人於求情信坦言,如果當初沒一昧追求被告的學業成績,向被告多加解釋會獲得家人的經濟支助,相信被告不會犯案。
法官郭偉健判刑指,本案屬於典型電騙案件,騙犯冒充事主的親屬,訛稱事主的家人被捕急需現金保釋,從而欺騙事主交出財物。被告只是參與騙案延伸的交接財物過程,不涉及騙案源頭,亦對此毫不知情或只得粗疏認識。郭官又指,被告未滿21歲,除非必要否則法庭不應判予監禁,考慮被告的角色未嚴重至非判囚不可,他因一時貪念而犯案,反映在品德上需要改進,家人及教會均支持他接受教化,故認為被告進入教導所可兼收懲罰與更生之效,遂判他入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