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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學生涉集結罪脫罪後發還重審 申終院上訴證明書被拒 (16:34)

男學生被指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早前提出案件呈述上訴得直,高院頒令撤銷無罪裁決,將案件發還原審繼續處理。男生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高院今(16日)開庭審理。法官認為案件涉及破壞社會安寧,「唔係講緊超市偷一粒糖或者朱古力」,應以終院訂下的法律原則審理,遂拒發證明書。

代表學生葉澤深(案發時20歲)的上訴方爭議,本案在終審法院處理「盧建民案」之前裁決,終院其後始釐清非法集結定義,發還原審處理恐對被告不公。

法官郭啟安聽畢表示,本案有獨特之處,涉及在社會混亂時破壞安寧,性質有別於一般偷竊案,法庭須小心考慮。郭官指終院在「盧建民案」確立正確的法律原則,顯示本案原審判決有誤,「無理由唔撥亂反正」。

郭官提及,上訴方爭拗的議題欠缺合理爭辯之處,辯方在重審時可以重召證人作盤問,被告亦可以自辯作供,不會構成不公。郭官引述「盧建民案」判辭指,終院確立控方毋須證明集結者擁有「共同目的」,只需從被告行為推斷意圖,當中的法律觀點非常清楚,「唔使勞煩終審法院(再處理),好似湊仔咁湊」。郭官終拒絕批出上訴證明書,擇日頒發判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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