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前男地盤科文向女同事求愛不遂後三度跟蹤對方,被控3項遊蕩罪及判囚8周。他去年9月出獄後再次尾隨女方,再添一項遊蕩罪案底及入獄兩個月。女事主日前向區院入稟申請禁制令,要求該名男子不得滋擾她、不准逗留在她居住及工作地點的100米範圍內。
根據入稟狀,原告為女子X,被告是巫駿靈。X要求法庭頒令禁制被告作出一系列行為,包括向X及其親友進行任何跟蹤、監視或調查個人資料、逗留在X居住及工作地點的100米範圍內、攝錄X及其居住及工作地點、直接或間接地接觸X及其親友,以及騷擾、威脅和恐嚇X及其親友。X另要求被告就對X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以及相關利息和訟費。入稟狀沒列明具體金額。
翻查資料,被告針對X先後涉及兩宗案件。首案案情指,被告與事主X為同事關係。前年6月,被告向X表白,X拒絕及稱若有需要可向他介紹姻緣,及後被告再次示愛,並明言不會放棄。去年2月至3月,被告先後3次出現在X上下班途中,X報警後被告被捕。次案發生於被告出獄後翌月,案情指去年10月,X下班時目睹被告躲藏在背後約7米的燈柱,X大喊「跟蹤狂」,被告被途人截停,並再次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