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不時接獲有關汽車充電服務的投訴,指本港汽車充電服務仍須妥善管理及確保條款清晰。
其中一宗投訴個案涉及充電站半夜停止充電,充電量不符合預期。投訴人在所住屋苑停車場充電站通宵充電,多次使用A公司每次收費約125元的12小時50千瓦小時計劃,計劃聲稱每小時最高提供6千瓦的電力,理應約8小時便達到50千瓦小時。但投訴人發現充電樁會在半夜突然停止充電,兩度充逾11小時仍不足45千瓦小時,惟早上發現後還須手動重啟充電,並要按時加按量收費。他遂向消委會投訴,希望A公司退還因充電不足而多收的款項。A公司回覆指,充電站受充電設備限制,系統會在電力驟降時觸發停止充電保護,導致充電不足,同意退還因充電不足而多收的款項,亦已完成系統和設施的更新。
第二個案中,公司B與停車場合作,向月租車位用戶推出輕量充電月費計劃,合約期為36個月,月費680元,並聲稱充電位與用戶比例1:1。但投訴人參加計劃後兩個月內兩度遇到無空置充電車位,向停車場職員求助不果,亦無法聯絡B公司客服,遂向消委會投訴。B公司稱,該停車場共有21位月租用戶參加計劃,停車場的21個車位已安裝充電樁,比例與承諾相符,惟充電樁無明確標示,部分時租車輛誤泊,現已在每個充電位張貼告示。
第三個案涉及投訴人涉及被收取大額閒置費。投訴人駕駛C品牌的電動車到商場內的C公司中速充電站,根據收費表,1小時充電收費應為14.6元,非一般會員價16.2元,投訴人泊車充電1小時40分鐘,結算時收費166.2元,包括遭收取每分鐘5元的閒置費,並達收費上限$150,另外16.2元為1小時充電服務費用。投訴人認為充電站並沒有張貼有關閒置費的收費告示,填寫應用程式資料時已明確標明電動車屬C品牌,理應享有充電優惠,要求公司退還多收費用但不果,遂向消委會求助。C公司解釋稱,應用程式有列明充電費和閒置費的收費安排,而客戶需要先輸入特定的「充電邀請碼」 進行驗證才可享有品牌優惠。投訴人仍不滿,重申張貼於充電站的收費表中未列明閒置費,亦不滿其收費過高,惟C公司堅拒退款。
消委會提醒,消費者應留意按充電量、充電時間、或包含一定充電量的月費計劃等不同收費方式,應事先了解條款細則和收費詳情,並保留交易憑據。對於不少公眾充電站均會收取閒置費或超時佔用費,消費者按時駛離充電位,並檢視常光顧的充電站的收費模式和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