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正受審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前行政總監黃偉強隱瞞力高顧問租用將軍澳工業邨處所違契案,2022年被裁定欺詐罪成,黎被判監5年9個月,黃判監1年9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今(14日)在高院開庭。上訴方主張租契條款無要求整個處所必須用作指明的印刷和出版報章事宜,而即使如此,力高的業務亦與報業發展有關,它只共用處所的一少部分;代表答辯方的律政司則認為,不論處所是被佔用抑或共用,力高都應在使用土地前尋求科技園同意。
上訴人被告黎智英(75歲)和黃偉強(61歲)分別被指1998至2020年間向科技園隱瞞違契使用駿盈街8號處所壹傳媒大樓,意圖詐騙科技園,導致蘋果日報印刷及或力高顧問獲利,或令科技園蒙受不利。黎另被頒令取消擔任公司董事資格8年及罰款200萬元,他今就定罪和刑罰上訴,黃則只就定罪上訴。
原審的區域法官陳廣池裁決時指,力高屬私人性質,提供管理顧問業務,與報業無關。代表黎智英的辯方大律師陳政龍陳辭指,壹傳媒動畫有限公司由力高持有,黎會透過力高給予資金營運,以製作動「動新聞」,力高僱員亦會向壹動畫提供會計服務。陳稱,力高是蘋果印刷其中股東之一,持有49%股份,難說得上力高與報業無關。
陳政龍續指,租契無訂明處所必須用於「指明用途」,即出版和印刷報章及雜誌,以及當處所用於非指明用途時的後果,控方的指控聚焦於處所的佔用。陳提到「佔用」應指將原本的處所佔用人被排除,力高高是與壹傳媒「共享」處所;而因披露責任屬牌照申請程序的一部分,《蘋果》從來無替力高向科技園申請牌照,因此無披露責任,不構成隱瞞或欺騙。
代表黃偉強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補充,陳官形容黃為「高級大打雜」,他負責代表力高與科技園溝通,但這並不代表黃在集團有營運和決策權,他只是聽命於董事局和時任營運總裁周達權。答辯方、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回應,本案關鍵在於力高使用土地前需事先取得科技園的同意。聆訊明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