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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四口涉屯門鄉郊選舉中「種票」被捕 (19:11)

廉署昨(13日)落案起訴四人,他們涉嫌在2023年鄉郊一般選舉的居民代表選舉中「種票」。四名被告來自同一個家庭,涉嫌明知自己無權卻在該選舉中投票,其中兩人並向選舉登記主任訛稱居於村內。現四人已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15日)將在屯門裁判法院答辯。

被告分別為兩夫婦伍銅及黃月好,以及二人的子女伍綺琪及伍嘉鴻,年齡屆乎35歲至71歲,各被控一項明知自己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伍銅、伍嘉鴻兩父子另各被控一項向選舉登記主任作出虛假陳述罪名。

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居民代表選舉的合資格選民,須在申請選民登記前的三年內為該村的居民。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於當年1月8日舉行,控罪指四名被告涉嫌當日於該村居民代表選舉舞弊,明知無權卻在該選舉中投票。而伍銅及伍嘉鴻兩父子另涉嫌於2023年5月23日,當選舉登記主任就二人在臨時選民登記冊上的資料作出查訊時,向選舉登記主任訛稱他們在過去三年均居住在下白泥村。

惟廉署調查顯示,自2007年起,伍銅與同案三名被告一同居住在大埔一個私人住宅單位,並不符合「登記前三年為村內居民的要求」,無權在2023年村民代表選舉中投票。

廉署提醒,在申請登記成為選民時或於選舉投票前,須確保自己符合選民資格,否則便有可能觸犯與「種票」有關罪行。若明知本身無權或無資格在選舉中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則屬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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