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向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委員諮詢,建議針對分租公屋等等以公屋謀取私利人士,引入新「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干犯者最高可被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罰則參考非法轉讓自主出售單位的性質相同。
現行《房屋條例》下,若有公屋住戶嚴重濫用公屋,房委會無權提出檢控,僅能終止租約,有聲音指阻嚇力輕微。房委會建議引入「嚴重濫用公屋」罪行,針對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授權許可他人居住於公屋單位者,以及租戶家庭不居於單位並將其用於商業用途者。
房委會表示,嚴重濫用公屋、非法轉讓資助出售單位均是以公共資源牟私利,認為須在條例中針對涉及或協助嚴重濫用公屋的租戶、分租戶、持證人、分證人及其他協助者設立新罪行,令二者罪行一致。房委會就此建議,將嚴重濫用公屋的罰則定為最高罰款50萬港幣及監禁一年,與所參考的非法轉讓資助出售單位的罰則相同。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今日(14日)召開會議,討論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刑事化打擊濫用公屋行為。被問到修例後估計可收回多少單位,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表示,因為濫用公屋會令社會有很大的經濟代價,透過刑事化嚴重濫用公屋個案,主要希望減少濫用公屋個案,而非以找出多少違規人士為目標,「唔係話有個KPI(關鍵績效指標)話捉幾多人先至叫做⋯⋯符合建議願望」。
擬議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包括單位持有人若分租公屋單位,或讓他人居住於單位;以及租戶家庭未有在單位居住,並將單位用於商業用途。黃碧如稱,每伙公屋單位建築成本約100萬元,而今屆政府上任以來2022年7月至今,已收回約7000個被濫用或違反租約的公屋單位,變相節省約70億元建築費用,相信刑事化嚴重濫用公屋行為能增加阻嚇力,讓濫用公屋者交出單位,亦對社會、輪候公屋人士有好處。
為何在單位內居住的租戶進行商業行為,不納入擬議嚴重濫用公屋行為?黃碧如解釋,按房委會租約規定,如租客涉違規行為可被終止租約,在刑事化嚴重濫用公屋資源個案後,一旦入罪會留案底,「唔想輕易地將好多好多行為都涵蓋咗」,例如不少街坊為幫補生計,會在屋內為人補習、做手工,若修例時未有釐清何謂嚴重濫用公屋,將會引起街坊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