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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重申保護關鍵基礎設施法例無域外效力 (16:31)

立法會一個法案委員會審議《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草案》,保安局回覆立法會法律顧問函件中表示,日後保護關鍵基建電腦專員的授權人員,不會直接對位於海外的雲端服務供應商行使要求提交資料的權力,重申法例並無域外效力。

局方在信中指出,身處海外的雲端服務供應商若符合法例要求,都可被指定為關鍵電腦系統。局方說,在調查電腦安全事故時,雖然相關資料可能處香港以外,但草案對在香港的營運者規管和施加責任,符合屬地原則。草案第37條授權當局獲法庭手令下向非營運者機構發出指示、回應問題、提供資料或停用系統,局方表示裁判官手令權力不能在香港境外行使。

立法會法律顧問亦關注,在緊急及符合特定情况下,授權人員可在無法庭手令下進入處所調查電腦系統或採取補救措施,是否符合《基本法》。

保安局回覆說,有關權力有嚴格要求,包括有合理理由相信營運者或控制資料的機構,不願或未能採取合理步驟協助調查、取得法庭手令非合理可行、進入處所符合公眾利益。局方說,有關權力完全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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