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偵緝警員涉2019至20年間在7宗案件偽造口供、向上司假稱受害人不追究等,早前承認7項公職人員失當罪,案件今(13日)在西九龍法院(借代區院)判刑。法官指出,被告為一己之私、希望盡快處理囤積案件,不惜在短短9個月內,偽造7份不追究供辭,批評被告持續犯案,影響公眾對警隊信心。法官又斥,被告曾堆砌各式犯案理由,企圖淡化自身責任,終判被告監禁3年。
被告胡兆俊(26歲)早前承認7項公職人員失當罪;承認案情指,本案涉及2019年12月至20年9月的4宗襲擊案、兩宗盜竊案和一宗使用虛假文書案。區院暫委法官徐綺薇引述辯方求情稱,被告獲退休總督察、退休警長和案發時的上司撰寫求情信,當中提到被告自2016年入職警隊以來,至少獲20次讚賞,工作表現優良。
此外,辯方求情指,案發時本港疫情嚴峻,亦正值社運高峰,警察「忙於整頓社會」,導致警方人手不足,被告為增加處理公務效率犯案;辯方亦強調,涉案事件「較為瑣碎」,被告無貪污圖利及濫用職權,其「一時疏懶、貪方便」的行為,不會使社會問題惡化,而被告已對犯案深感後悔,望法庭輕判。
徐官反駁,不論有關案件瑣碎與否,也不影響被告知法犯法的嚴重性,並提到被告處理一宗百佳超市盜竊案時,曾向上司、百佳職員和被捕的人的兒子作虛假陳述,形容被告「有計劃、有鋪排」犯案,「完全係目無法紀,欺上瞞下」。徐官重申,市民對警隊的信心建基於警員盡忠職守,斥被告影響市民對警隊信心,判他監禁3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