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2022年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判囚40個月。譚早前就定罪及刑期上訴遭駁回,之後獲准提終極上訴,案件今(10日)在終院審理。譚一方力陳,控方須證明被告有煽惑暴力意圖,並援引印度「聖雄」甘地被控煽動罪後發表的言論,稱只要不提倡暴力,就有自由表達不滿;律政司一方則重申毋須證明被告有意煽暴。法官聽罷陳辭後表示會押後裁決。
譚得志獲准就兩項法律議題上訴終院,首項議題為《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所訂明的煽動罪,是否必須在高院原訟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第二項議題為,就譚被控的煽動罪,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具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之意圖?
代表譚得志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辭指,譚面臨的煽動罪屬普通法「可公訴罪行」,並應在高院由陪審團審理。首席法官張舉能指出,煽動罪屬相對輕微罪行,若有關案件在高院並由陪審團審理,是否有利於達致《港區國安法》中及時處理危害國安案的要求?戴回應說,煽動罪可謂嚴重罪行,又稱文章和言論具煽動與否,應由陪審團定奪。
此外,戴啟思力陳,控方須證明被告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並提到甘地於1922年被控煽動罪後,陳情稱「如果一個人對某人或某制度無感情,他應有自由表達不滿,只要他不考慮、提倡或煽惑暴力」。戴陳辭其間,法官李義指出,去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通過後,譚得志面臨的煽動罪已被廢除,「一切都成為歷史」;戴同意涉案議題狹窄。
另一方面,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主張,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具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又指煽動罪不是「可公訴罪行」,而是「簡易程序罪行」,亦不必在高院審理。
惟法官張舉能援引《港區國安法》第41條,稱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審判要循公訴程序進行;法官李義更直言,《國安法》第41條使煽動罪成為「可公訴罪行」。周天行終稱,「受到法官啟發後」,認同煽動罪或屬「可公訴罪行」,但煽動案在哪級法院審理,則屬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