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中年漢勒斃妻子謀殺罪成上訴稱神志失常 終院駁回上訴 (19:40)

一名中年男子約10年前與內地妻同乘的士期間突用皮帶勒緊妻子頸部,及後企圖自殺,其妻留醫5日不治。男子於2018年遭高院陪審團裁定一項謀殺罪成,依例被判終身監禁。他不服判決提上訴,終院今(7日)作出裁決,指原審法官當時已妥當地接納辯方精神科醫生的意見呈堂,以讓陪審團考慮其「減責神志失常」的抗辯理由,一致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李長再(案發47歲)涉於2015年10月28日謀殺妻子李麗雅(46歲)。案情指,申請人當日與妻一同截的士要到到落馬洲關口,當的士駛進大老山隧道時,妻子突尖叫,申請人將她的頭部按低,她掙扎數聲後安靜下來。警員其後接報到場時發現上訴人用皮帶勒頸。

終院判辭指出,原審時上訴人不否認曾殺死妻子,但提出案發時正承受「興奮劑致使思覺失調」,認為符合《殺人罪行條例》下的「減責神志失常」的抗辯理由,又引述其精神科專家蔡醫生稱,上訴人案發時有幻覺和妄想症狀,惟上訴人並無在審訊時作供。原審法官杜麗冰在引導陪審團時指出,上訴人對蔡醫生所作的庭外陳述只屬傳聞證供,並以屬專家意見的基礎可呈堂,但就蔡醫生的意見所佔的比重,杜官交由陪審團衝量。

上訴方認為,當被告人沒有在審訊時就其病歷作供,主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專家報告時,應可被用作為真的證據,但杜官給予較少比重的陳述。不過終院不接納上訴方說法,並指傳聞證供未經盤問以測試其可靠性,陪審團難以衝量,而且上訴人對蔡醫生所述的醫療歷史或過往精神狀態,並非即時陳述,所以無獨立證據價值。終院又指,原審法官已妥當接維蔡醫生的意見呈堂,讓陪審團考慮「減責神志失常」的抗辯理由,故一致駁回上訴。

相關字詞﹕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