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今(30日)在高等法院第25天審訊。拘捕警員供稱,當時破門入屋搜查一被告的住所,被告突然跌倒,腳部傷勢由被告自行造成。警員表示,沒有同袍以武力威脅或威迫被告,而被告自願作招認。負責搜屋的警長則指,從另一被告租用的單位發現硝酸鉀和爆燃炸藥。
今日聆訊聚焦被告張家俊和李嘉濱,張2020年3月7日在屯門寓所被捕。拘捕警員劉劍活供稱,刑事情報科探員晚上11時以破門錘撞開寓所大門,劉目睹張「跌低咗喺客廳」,面部朝天。劉表示張不斷掙扎,警員上前控制張的手臂,替張鎖上手扣;一名網罪科警員檢取張的兩部手機,放入手機訊號干擾袋,張自願提供Telegram密碼。
劉劍活稱向張家俊宣布拘捕3項「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牽涉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和深圳灣口岸爆炸案。張警誡下表示「阿sir我無份整炸彈」,但透露另一被告何卓為曾在宏創坊單位煮一些黑色物體,傳出硫磺味;何稱「諗住喺關口做大鑊嘢」,張以為何喝醉。張亦承認在公園接收何的電線和電路板,懷疑是推動引爆炸藥的裝置。
劉劍活將張家俊的警誡招認寫入記事冊,附上張的簽名。劉提及,當時張經常按壓左膝,透露「今日較早時去廁所,係自己跣低整傷」,劉將陳述寫在記事冊,同樣附上張的簽署。警方於3月8日凌晨4時完成搜屋,張被押至青山警署。劉供稱,張向警署值日官表示不用入醫院,亦沒有投訴。
針對李嘉濱租用宏創坊10樓一單位,警長王啟鋒供稱於2020年3月7日搜屋,發現25箱化學粉末、31個載有化學品的袋子、81斤煙花、有300支電子火柴和引線的紙箱、八件防彈背心、裝有爆燃炸藥的玻璃樽、天拿水和煲蓋等。王亦在單位發現電費單,寫上李的名字和宏創坊地址,亦發現李的中學學生證。
王啟鋒透露,鑑證科人員在煲蓋檢驗李嘉濱的指紋。在辯方盤問下,王承認不知道涉案防彈背心,實際上能否擋子彈。辯方指防彈背心可在野外槍戰阻擋BB彈,王答「可以咁講」。聆訊明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