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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中學男教師認偷拍4名女生裙底 判囚半年 心理報告稱重犯機會偏高 (16:46)

在屯門一間中學任教的26歲男教師,涉於校內偷拍4名13歲女學生裙底,他早前承認5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今(24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監6個月。案情透露,被告趁眾事主在黑板回答題目時犯案,其中一次偷拍過程有多達8名學生目睹。另外,有學生看見被告藉假裝綁鞋帶,將手機放在事主裙下。

辯方求情稱,被告陳裕德早前已還押一段時間,待索取精神、心理、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已嘗失去自由滋味,加上有關報告內容「相對正面」等因素,望法庭判處感化或社會服務令。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表示,一般而言同類案件被告會被判監,且本案涉及違反誠信,心理被告亦顯示被告重犯機會偏高,須判處被告監禁刑期。

承認案情指,今年1月22日,事主B在課堂上應被告要求到黑板回答問題,其間坐在課室前排的一名男學生,目睹被告陳裕德開啟手機錄影功能,然後手機放在地上、被告雙腿之間的位置,手機鏡頭朝天,之後被告蹲下解開鞋帶,再將鞋帶繫上,繼而拾起手機放回褲袋。

同月29日,事主A和B在黑板回答問題時,坐在課室第二排的一名男學生看見被告手持手機,於A和B身後走過,其間被告曾蹲下,並將手機放在B裙底約4秒,之後被告再次拿著手機在A和B身後經過。

此外,身處課室的一名女學生,另目睹被告假裝蹲下綁鞋帶時,將手機放在B裙下,當時B意識到自己被偷拍,遂跟被告對質,但遭被告無視,「好像他什麼都沒做錯一樣」。在同月某日,一名學生亦目睹被告趁事主D在黑板答題時,將手機放在D裙底。

至同年2月1日,8名學生目睹事主C在黑板答問題時,被告將開啟錄影功能的手機放在C腿部旁邊5至10秒。當時C不肯定有否遭被告拍裙底,但感覺「有些東西碰到自己的腳」,亦看到一部鏡頭朝天的電話放在地上,之後被告檢拾手機,將之放回褲袋。

今年2月初,涉事學校收到學生投訴,其後被告被捕。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另拒提供手機密碼,使警方無法解鎖被告的手機。

就被告會否被取消教師註冊資格,教育局發言人回覆查詢稱,如涉及涉嫌違法的個案,局方會在司法程序完結後詳細審閱所有相關資料,嚴肅檢視教師的註冊。如教師被證實違反專業操守或違法,局方會按事件的性質及嚴重程度採取適當的行動。就嚴重的個案,教育局經考慮各項因素後,會根據《教育條例》取消其教師註冊資格。有關教師一經被取消註冊資格,將不得在學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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