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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懲教院所將設房間供羈押人士出席保釋遙距聆訊 (12:27)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草案建議遙距聆訊不適用在刑事案件正審,但容許法庭在符合司法公正原則下,在保釋申請、審前覆核及提訊容許進行遙距聆訊。司法機構副政務長任浩晨表示,司法機構與懲教署合作,於荔枝角收押所及大欖懲教所安排房間,讓羈押人士出席保釋遙距聆訊,不用親身到庭。

任浩晨表示,遙距聆訊是給法庭多一個工具、多一個選擇,不代表所有或大部分案件都必須使用,草案也列明法官考慮一系列因素後,法庭才作決定。他稱,現時多數法院中的刑事法律程序都不涉正審,例如保釋申請、審前覆核、簡短提訊,在原訟庭八成多都是類似刑事程序,區域法院中有九成。

草案中列出法官作出遙距聆訊令前須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與訟雙方的意見。任浩晨說,法官是諮詢訴訟方的意見,而非需要徵求訴訟方同意,而法官本身有行使案件管理權力,決定是否批准發出遙距聆訊。

草案中建議,提高在法庭錄音及錄影罰則,由現時罰款提高至監禁,未經授權發布紀錄,經公訴可判監5年及罰款10萬元。新民黨容海恩關注,錄音轉化文字即時傳譯系統是否視為錄音。任浩晨表示,明白科技日新月異,如果語音轉換文字設備只是短暫錄音,例如少過半秒、一秒暫存轉換文字而不會錄音,一般都會容許,但不能儲存錄音,日後會在實務指引中列明。

草案同時建議,遙距聆訊不適用在國家安全案件,並在過渡安排中列明草案通過前的遙距聆訊不適用或失效。任浩晨指出,有些法律程序或一開始未必知涉國安,可能進行期間「突然有一個國安的元素,變成國安的程序」,法官就可用管轄權作出案件管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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