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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第二案|行車記錄儀被質疑植入「踩線」片段 警回應不確定可能性 (20:09)

《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8人涉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昨在高院第18天審訊。次被告被指行動前一晚乘車到將軍澳「踩線」,控方今(17日)傳召檢取行車紀錄儀片段的警員作供,警員供稱沒有干擾證物。辯方庭上質疑,紀錄儀拍下的片段由2017年突然跳到2020年,質疑涉案「踩線」片段被植入。負責擷取片段的網罪科警員承認,不確定植入片段的可能性。

次被告李嘉濱被指和男子鄒家揚2020年3月7日駕車前往將軍澳,呈堂「車cam」片拍到兩把男聲在車上對話,談及加螺絲、中子彈和清場字眼。第34名監視警員供稱,當晚在旺角截停一架私家車,以製造炸彈罪拘捕司機鄒家揚,將鄒的車匙交予接手的警員9158。

警員9158供稱,他接過鄒家揚的車匙後,拔掉車上行車紀錄儀的電源,以防止拍下新片段覆蓋舊片,盡力保存證據。其後接手的警員劉俊髜供稱,涉事私家車於3月8日凌晨駛回旺角警署,劉從凌晨1時至早上7時看守車輛,其間沒有干擾證物。不久,劉偕同警員陳顯俊拆取行車紀錄儀,兩人一同前往灣仔警察總部。

案發時駐守網罪科、現隸屬國安處的警員王俊然於3月8日接收行車紀錄儀。王稱從行車紀錄儀的記憶卡之中,擷取兩張照片和44條影片。辯方關注,部分「車cam」片段標示日期為2017年4月10日,緊接就是2020年3月7日的影片,會否因為後者本身不存在,而是被「植入」記憶卡內,王回答「唔可以確定」。

辯方追問是否有植入片段的可能性,王俊然強調證物由他接手後,不曾受干擾,「之前點樣我就講唔到,因為唔係我處理」。另外,網罪科警員洪子安供稱,曾以程式軟件Cellebrite擷取次被告李嘉濱的兩部手機,其間無干擾手機數據和資料。聆訊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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