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偵緝警員涉於2019至翌年間在7宗案件偽造口供、向上司假稱受害留醫及不追究等,被控7項公職人員失當罪,他今在區院承認全部控罪。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被調往所屬隊伍後不足半年便犯案,甚至變本加厲,目無法紀、知法犯法。對於辯方求情稱事發時正值疫情和社運高峰,警方工作量龐大,被告為節省辦案資源一時貪快,徐官稱不構成犯案藉口,認為被告非一時疏忽、怠忽職守而已。被告還押至1月13日判刑,候法庭索取背景報告。
案情指,被告胡兆俊(現年26歲)2019年7月起駐守葵青警區刑事調查隊,同年12月3日至2020年9月18日案發期間被指派處理4宗襲擊案、2宗盜竊案和1宗使用虛假文書案。使用虛假文書案涉及一名男子拖欠電訊公司服務費和失聯,被告在錄事紀錄中指案件無更多線索可追查,訛稱職員已錄取不追究供辭。其中一宗盜竊案的事主從網上購買口罩,惟賣家失聯,被告在調查報告和紀錄中訛稱事主已收到口罩,希望銷案。
餘下的盜竊案中,被告曾兩度接觸屈臣氏集團職員,詢問對方是否原意庭外和解,及要求她到警署拿賠償金,職員表明要由保安部處理,而保安部確認公司不會因收到賠償金就此作罷。惟被告其後向被捕人兒子稱百佳願收賠償了事,又指示兒子向稍後聯絡的警員訛稱母親入院,叮囑不要披露二人曾接觸;被告並在紀錄稱報案人決定不追究。
總督察其後發現職員首份供辭不翼而飛,遂吩咐下屬接觸對方,職員確認她無提供任何證人供辭,因而揭發本案。徐官提到被告在百佳盜竊案中指示控方證人撒謊,配合其劇本,欺上瞞下,加重案件嚴重性,被告整體行為影響警隊聲譽和動搖市民對警方的信心。徐官引述辯方求情稱有部分事主的確不願追究,故實際影響有限,徐官指被告非一時疏忽,表明判監是唯一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