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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第二案 作供警員否認曾與被告預演錄影會面對答  (15:36)

《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8人涉2020年初新冠疫情期間策劃3次爆炸,今(16日)在高院第17天審訊。辯方提出,警員曾向次被告指示錄口供的故事大綱,警員表示「可以鬆章」,容許次被告否認參與羅湖爆炸案,但次被告須供出其他人涉案,並承認自己製造明愛醫院的炸彈。辯方又指,次被告供稱事前和同案者在山上討論投資比特幣,警員聞言反駁「唔好扮嘢,唔係傾點炸我哋,又洗乜去踩線呢?」警員庭上一概否認。

現為警長的警員陳國威,於2020年3月8日將次被告李嘉濱押解到大角嘴宏創方,其後帶返警署錄影會面。辯方今盤問指,有人在宏創方外大叫「你係咪李嘉濱?我哋係律師」,李來不及反應,已被陳推入私家車。陳否認說法,指有人嘗試接近李,上級指示他先帶李上車,不久上級說「無嘢係律師,已經處理咗」,相信已解答律師查詢。

辯方提出,陳國威曾與李嘉濱預演錄影會面的對答,要求李指證外號「五飛」的被告何卓為策劃事件和提供資金,又要李把炒比特幣的收益,講成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眾籌收入。辯方指陳曾威脅「你當我哋傻仔,信唔信我哋同你『嚟堅』?」、「反正我唔會有得升,我就同你玩」。陳在盤問下否認指控。

本案涉及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及將軍澳炸彈計劃。綜合辯方盤問說法,陳國威曾向李嘉濱表示,警方未有強烈證據指證「五飛」涉深圳灣口岸炸彈案,羅湖的閉路電視則拍不到李的行蹤,考慮李曾配合警方錄口供,李可以否認參與深圳灣和羅湖行動,但不得推卸在明愛醫院案的責任。辯方又指,陳要求李承認將宏創方的硝酸鉀及硫磺等帶返寓所。陳否認有過上述對話。聆訊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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