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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擬對不遵驗樓通知罰款6000元 致損傷最高罰30萬及1年監禁 (19:04)

去年《施政報告》提出檢討《建築物條例》。發展局今(13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針對不遵辦強制驗樓通知,局方引入6000元定額罰款;又加入新罪行,倘業主逾期未遵辦驗樓和驗窗,而樓宇又導致傷亡或財物損毀,最高可罰款30萬及監禁1年。

就僭建物,局方建議分兩類即小型及嚴重僭建物,其中嚴重僭建物包括僭建地庫、圍封天台等。就小型僭建物不遵辦清拆令,局方建議引入10000元定額罰款。倘罰款後維持不遵辦,屋宇署可提出檢控,首次定罪最高罰款維持20萬元及監禁1年,新增若再次定罪,最高罰款40萬元監禁1年。

就不遵辦清拆嚴重僭建物,局方建議由最高罰款20萬元監禁1年,提升至30萬元監禁兩年;亦建議降低檢控門欖,業主再不能用「不知道」該處有嚴重僭建物作籍口,屋宇署只要有合理懷疑便可提出檢控,最高罰則亦由40萬元提升5倍,至200萬元,監禁則維持兩年。

同時,局方建議訂立新罪行,如業主在修訂《條例》生效後的若干指明時間後獲得的物業有嚴重僭建物,不論僭建物是否由該業主搭建,均屬違法,如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30萬元及監禁2年;循公訴程序定罪,局方建議最高罰款應比循簡易程序定罪或現時《條例》 最高罰款(100萬元)為高。

局方又指協助違法等同犯罪,建議修訂現行條文,如人士包括物業買賣律師和地產代理,明知而協助業主觸犯上述新罪行,須負上同樣責任,並可處該罪行的相同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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