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訛稱物業自住實出租獲按揭逾800萬 保險代理遭判囚1年2個月 (17:34)

廉署早前起訴一物業買家涉嫌《盜竊罪條例》,訛稱出租予他人的物業為自住物業,並向銀行申請符合自主規定的八成按揭貸款逾800萬元。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今日(12日)判刑時稱案情嚴重,本以監禁30個月為量刑起點,惟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最終判處被告監禁14個月,又頒令充公被告出租物業所得租金收入共70萬元。

49歲被告黃顯寧為保險代理,早前承認兩項欺詐罪名,法官頒令充公其出租涉案物業所得的租金收入70萬元,並須於12月16日或之前履行,否則可被加刑20個月。

根據金管局指引,銀行須遵守自住物業按揭貸款的按揭成數上限規定。案發時,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信銀國際)為800萬至1000萬元的自住物業提供最高八成按揭貸款,被告於2020年2月底以998萬元購入何文田一個私人住宅物業,隨後向信銀國際申請按揭貸款,並申報稱該物業由她及兒子自住,最終獲批八成按揭貸逾800萬。

惟廉署調查貪污投訴時發現,被告於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間,先後以月租19000元及20500元將該物業分別租予兩名租戶,並未通知信銀國際。信銀國際於2021年12月亦曾致函要求被告及其兒子確認物業是仍為自住,二人於回覆中確認為自住用途。

廉署指,若信銀國際得悉該物業是作租住用途,會要求被告償還部分或全部按揭貸款,或向她施加上調利率等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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