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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第二案|時任O記警員稱發現被告李嘉濱左頸有傷痕 否認襲擊被告 (16:27)

《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8人涉2020年初疫情期間策劃3次爆炸,今(9日)於高院第12天審訊。當時駐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現任國安處的警員陳國威作供,講述接手處理次被告李嘉濱時發現其左頸有傷痕。庭上播放李的錄影會面,他稱同謀計劃透過在醫院放炸彈逼使政府封關,而李認為「件事太大」,他因「承受不起」欲退出,但對方用他及家人的性命威脅他。

8名被告為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首7名被告被指參與當年1月明愛醫院及2月羅湖港鐵站炸彈事件,再擬於3月8日悼念周梓樂時引爆炸彈。

拘捕李嘉濱的第33名監視警員在李嘉濱的大律師盤問下作供,指於3月7日晚上帶李入旺角道後巷搜身,李被制服時腳部移動,掙扎大叫「唔好」;當李失平衡,他順勢跟李「一齊訓落地下」,但他的身體沒壓着李。

辯方質疑,警員早前供稱當時街上人流不多,把李帶入後巷如何保障公眾安全。警員稱,如果李的身上攜有炸彈,「炸彈嘅傷害係360度」,入後巷可將爆炸傷害減少一半。辯方追問「驚喺佢身上爆?」,警員回答「當然驚」。辯方引述警員的書面供辭卻只說因街上多人,為保障李的私隱而帶他入後巷,警員重申「全部都係我嘅考量」。

辯方指,警員實情從後扯李倒地,以及按着李的背部和手,由於警員無表露身分,李大叫「打劫、救命」,警員跪在李的頸項,掩蓋李的口部帶他入後巷,又用腳踢李致他趴在地上,警員一概否認。

向李嘉濱錄口供的警員陳國威供稱,李的頸傷約長3厘米,但李稱毋需求醫、沒有投訴。李在錄影會面表示,別稱「五飛」的抗爭者要求他去明愛醫院放炸彈,對方又威脅會打殺李或其家人。李透露以約1.2萬向內地賣家買了一噸硝酸鉀,並承認混合炸藥後把煙彈放在醫院男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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