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8人涉2020年初疫情期間策劃3次爆炸,包括擬於3月8日在將軍澳悼念周梓樂時引爆炸彈,今(6日)於高院第11天審訊。監視警員供稱,被告楊怡斯常戴口罩,一度除口罩吸煙,警員能辨認容貌。在辯方盤問下,警員稱辨認目標人物是「行動戰術」,沒有記入書面口供。拘捕警員則指,被告李嘉濱涉製造炸彈,未能確定身上有否攜帶炸彈,因此帶入後巷搜身。
被告依次為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第25名監視警員供稱,楊怡斯2020年3月7日下午6時由港鐵旺角站前往朗豪坊,她吸煙時曾除下口罩,清楚顯示正面容貌。不久,楊在公園會合何卓為,兩人步入餃子店。
辯方大律師陳偉彥盤問指,楊怡斯常戴口罩,警員憑眉心間距、眼睛間距等辨認身分,為何沒有在口供紙交代。警員答,辨認身分程序關於「行動戰術」,沒有記入口供。辯方質疑,警員憑眉心間距認人並非戰術,警員否認說法。辯方一度問及行動戰術的基礎,控方引用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反對。
辯方質疑,警員從未確認目標人物是楊怡斯;警員否認說法,指在楊步出旺角站、吸煙時除口罩及離開餃子店共3個時刻確認身分,「供辭無提過,唔代表我哋唔會做,呢個係我哋專業」。辯方又質疑,警員見楊除口罩露面時無拍片和拍照,說法欠缺證據支持。警員承認沒拍片拍照,指「呢個係我記憶,我唔明你可以質疑啲咩」。
第33名監視警員負責尾隨和拘捕李嘉濱,警員稱2020年3月7日發現李在旺角從私家車下來,身穿黑色衣褲和戴眼鏡。晚上11時半,警員將李截停拘捕,罪名為製造炸彈。警員表示從後控制李的雙手,大叫「警察咪郁」,惟李揮手掙扎,試圖擺脫控制。
該警員表示,李嘉濱是製造炸彈的疑犯,未能確定身上有否引爆器、炸彈或其他殺傷力武器;為保障公眾安全,警員將李帶入後巷搜身,及後交由同僚處理。辯方質疑,當時很多人穿黑衣,警員「認錯人」和「跟錯人」,該警員一概否認。聆訊下周一(9日)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