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8人涉於2020年初疫情期間策劃3次爆炸,包括擬於3月8日趁悼念周梓樂時引爆炸彈,今(5日)於高院進入第10天審訊。綜合第24及25名監視警員的證供,於行動前夕,被告楊怡斯在中環Partyland店舖購買兩頂假髮和一個V煞面具,她再到旺角朗豪坊後手提着化妝品紙袋,其後與戴上粉紅色面罩的被告何卓為會面。第24名監視警員強調,「根據我十幾年刑事情報科經驗」,而肯定見到的女子就是楊怡斯。
被告為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控方傳召警員講述事前一天被告行蹤,李嘉濱到將軍澳放炸彈的停車場外「踩線」,而楊怡斯買假髮用來易容。
第5名監視警員供稱,於3月7日晚上跟蹤李嘉濱在旺角登上紅色私家車前往將軍澳,李和司機向尚德邨「連儂牆」拍攝。李嘉濱的辯方大律師盤問指,控方播放行車記錄儀片段頂多與警員路線相同,警員不能確認片段屬於該私家車,警員回答不同意。辯方稱,當日「可能有好多車都係咁行」,警員也不能肯定李有上車,警員不同意。辯方又指,警員清楚知悉李和另一監視目標女子潘栩彤是情侶,警員否認。
而第6名監視警員在書面供辭指,同日下午在油麻地目睹李嘉濱步出權益五金店,他曾手攜膠片及用紅色膠袋載着的角鐵上的士;及後李離開大角咀宏創方到訪建材店,傍晚李與潘栩彤見面及行入數間五金店。警員庭上供稱,戴口罩的李夜晚在旺角上過前述車牌的私家車,並落車經天橋到達兩間藥房。辯方稱,以當日周六旺角人流而言,警員跟蹤時會被阻擋視線及或「跟甩」,警員不同意,亦否認先入為主認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