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十一國慶,9名男女受審後被裁定在尖沙嘴警署一帶參與暴動等罪成,3人不服定罪提上訴,其中一名城大畢業男生亦就刑期上訴。上訴庭早前聽取陳辭後駁回3人定罪上訴,男生就刑期上訴得直。上訴庭今午(4日)頒判辭,指原審法官因男生管有鐵鎚及伸縮棍而加刑,惟同案被告管有的攻擊性武器亦可傷人卻無加刑,上訴庭看不見原審判刑有其他理由,將男生原本5年刑期下調至4年9個月。
申請人為城大畢業生何善航(判刑時22歲,下同)、律師樓文員方穎雯(28歲)、從事測量的雷健昌(32歲)。上訴由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
針對定罪上訴,申請方指本案缺乏直接證據證明3名申請人置身現場,當時加士居道天橋下的示威者四散,他們不可能在一分鐘內在彌敦道近眾坊街堵路和縱火。不過上訴庭指出,暴動具有流動性,示威者且退且戰,並竭力嘗試把戰綫從天橋底移至眾坊街。誠如答辯方所說,一兩分鐘內放置鐵欄和零星縱火,「根本沒什麼難度可言」。
何善航另不服刑期上訴,指張官也沒對同樣攜有攻擊性武器的被告就暴動罪加刑3個月,卻因何攜有的鐵鎚及伸縮棍加刑3個月,屬不合理的判刑差別。
上訴庭指,張官因為何善航藏有伸縮棍及鐵鎚「可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的傷害」而加刑,但同案5名被告分別管有板手、彈射器和44顆彈珠、以及雷射筆亦可傷人,特別是張官在裁定一名被告管有的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提到雷射光可傷害眼睛,該被告意圖用來傷人。由於上訴庭看不到張官區分判刑的理由,對何減刑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