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歲事務律師劉慧兒涉於出任醫委會業外委員期間,披露一名醫委會求助人的資料,並接觸該求助人為其事務律師生意牟利,涉及逾58萬元律師費。劉去年被裁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被判監兩年半。及後劉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3日)開庭審理,上訴方提出劉為病人福祉才披露其資料,故其行為的嚴重性不足以達至罪行所需元素,律政司一方反對相關說法。3名法官聽罷雙方陳辭後,裁定推翻劉的定罪,撤銷判刑,劉獲當庭釋放。
上訴人劉慧兒獲悉裁決結果一刻喜極而泣,步出犯人欄後與親友相擁。翻查律師會網上資料,劉目前不在律師名冊內。
上訴方陳辭指,涉案罪行元素需要劉的「不當行為」具有嚴重性,惟案發時劉因為病人的福祉才向社協幹事彭鴻昌披露該病人資料,由彭安排劉與病人的首次會面,劉以義工身份出席及給予意見,其行為的嚴重性不足以達至罪行所需元素,故原審法官的裁決犯錯。惟律政司指劉向第三方披露病人資料是違反資料保密性,屬於嚴重的不當行為。上訴方則指,病人本身不介意其資料被披露,並指劉當時身份已非公職。
3名上訴庭法官聽罷雙方陳辭後,裁定劉上訴得直,推翻定罪及撤銷判刑,另批准劉獲得訟費,並指將於半年內頒下書面判辭以交代裁決理由。
控方在審訊中的案情指,一名病人於2015年向醫委會投訴一名醫生涉嫌專業失德,其後轉介至醫委會的初步偵訊委員會(偵委會)跟進。劉於2017年在審議該宗投訴前閱覽個案資料,包括該病人的聯絡資料,同月向偵委會申請避席,並向社協幹事彭鴻昌披露該病人資料。在後者安排下,被告接着一個月與該病人會面,對方其後聘用被告,代表他向該醫生提出民事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