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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漢涉斬斃三母女及縱火 誤殺及縱火罪成囚15年 (15:30)

六旬漢懷疑女友有外遇,又疑不堪她長期言語侮辱,在大埔劏房亂刀斬傷對方三母女和縱火,導致3人死亡,他否認3項謀殺罪及1項有意圖而縱火罪受審,陪審團裁定他3項謀殺罪不成立,3項誤殺及縱火則罪成。法官張慧玲今(29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就4罪入獄15年,指3名事主遭被告斬致身體嚴重出血,更使她們仍在生時置身於火場內,吸入大量濃煙,行為卑劣殘忍。

被告姚委祥(現年65歲)否認於2021年7月12日凌晨時分謀殺溫菊芳(42歲)、賴夢芯(13歲)及廖淑媛(8歲);以及同日在大埔美雲樓某單位有意圖危害前述3人的生命而縱火。陪審團早前分別以5比2裁定被告3項謀殺罪不成立,以及3項誤殺罪成,接納被告案發時被「激怒」(provocation);縱火罪則一致裁定罪成。

法官接納控方指,兩名女童並非意外致死或遭無意殺死,反駁辯方「意圖轉移」的說法,認為不應套用在縱火罪。法官解釋,二人身上分別有36處和6處刀傷,很難接受被告在斬溫118刀時無為意自己亦傷及兩女,尤其被告警誡下說3母女曾緊抱一起,以及他不止一次稱打算4人同歸於盡。

法庭提到溫激怒被告的程度不算輕微,惟未至於極端,3母女身上有多處刀傷,必定承受劇痛,被告更點火,使她們吸入大量濃煙,比起案例中窒息致死的犯案手法較嚴重和差劣,形容是「高度殘忍」。法官並稱被告對行為流露真誠悔意,無證據顯示本案有預謀,受損財物有限和無使用助燃劑。

法官就3項誤殺罪以監禁12年為量刑期起點,溫一罪給予3年減刑,涉及兩名女童的兩罪各給予1年減刑,理由是辯方原本提出「非法殺死」的認罪基礎與陪審團裁決不同。就縱火一罪,廖曾向鄰居表示不出火場,要留下陪母親,可見她當時面對的困境,她亦較母親和胞姊吸入較多一氧化碳。法官考慮火勢對他人性命安全的風險,而3人最終喪生,以監禁15年為起點,被告不認罪無減刑折扣,再基於總量刑原則,4罪判被告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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