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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第二案 首被告多次進出並在單位逗留 控方展示證物 (15:06)

《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8人於2020年初新冠病毒傳入本港期間涉製造或策劃3次爆炸,今(27日)於高院進入第五天審訊。多名被告被指曾在大角咀單位製造炸彈,控方今讀出多份承認事實,其中首被告確認進出單位多達124次,在屋內逗留共約534小時。控方庭上展示一箱空玻璃樽、十多個全新電路板、炸藥材料硝酸鉀和TATP作為證物,預料明天(28日)開始傳召證人作供。

被告為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牽涉當年1月明愛醫院及2月羅湖港鐵站的爆炸,亦打算3月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於周梓樂悼念活動引爆炸彈。

控方外聘大律師林芷瑩昨完成開案陳辭,當中指稱何卓為和李嘉濱在大角咀宏創方各租用一個單位製作炸彈,有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他們和同案被告出入。高級檢控官雷明雋今讀出控辯各方承認事實,指何卓為在兩個單位逗留共接近534小時,李嘉濱和吳子樂各逗留約13小時及11小時,張琸淇逗留2小時多,而何培欣只進入其中一個單位並留了近20小時。

控方早前開案陳辭指,李嘉濱曾穿著「I love HK」T裇購買煎鍋連玻璃蓋,再與其他被告在宏創方單位內烹煮炸藥,利用電路板遙控引爆炸彈,他們準備「變身易容」後趁悼念時行動。雷明雋讀出辯方不爭議從被告檢取的物品,包括李嘉濱住所內有「I love HK」T裇,吳子樂管有科大學生證,張家俊私家車上搜出避孕套及電路板,楊怡斯家中有美國國旗及光時旗幟。

林芷瑩庭上向陪審團展示在被告家中及宏創方所檢取的物品,例如一箱49個空玻璃樽、17個全新未開封的電路板、驗出李嘉濱指紋的煲蓋、電子磅、電磁爐、兩頂假髮、兩包假鬍鬚、防毒面具、頭盔、V煞面具、木製盾牌和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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