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5男3女於2020年初新冠病毒傳入本港期間涉製造或策劃3次爆炸,今(26日)於高院進入第四天審訊。控方開案陳辭指,其中7名被告擬在悼念周梓樂的日子設壇立碑並引爆炸彈,控方播放行車記錄儀片段顯示,次被告偕同另一人於事前一晚到將軍澳「踩線」,當中一人問及有無預料「開完香檳之後可能啲狗癲」,對方表示「唔係我控制到嘅野我唔會去諗」。
被告為無業何卓為、裝修工李嘉濱、金融從業員吳子樂、程式設計師張家俊、文員楊怡斯、入境處合約登記主任張琸淇、浸大生何培欣及測量員周皓文。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
控方大律師林芷瑩繼續讀出開案陳辭,指首7名被告計劃於2020年3月8日的周棹樂悼念活動放炸彈前夕,李嘉濱與另一人駕車前往將軍澳視察,打算在尚德停車場外十字路口擺炸彈。庭上播放行車記錄儀片段,從車前方拍攝到該車在將軍澳兜圈,其間兩把男聲談及附近的閉路電視,稱「呢個位最易走佬」,「雖然周同學唔係呢個位跳」,又提到「聽日做嘢」的裝束。其中一人形容乘坐「手足」的車令人安心,又稱「社運界真係騙徒居多」。
林芷瑩強調,控方指稱上述對話透露的行動不單止對警方做成傷害,更會傷及在尚德停車場外聚集的約200名市民,李嘉濱與車上男子於3月7日當晚遭警員截停拘捕,李在被捕後表示「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我條命嚟威脅我」,李錄取了10份錄影會面口供並承認片中男聲是他,李另為隱瞞家中藏有爆炸物料而虛報住址,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其餘7名被告同晚亦相繼被捕,5人有警誡下供辭。何卓為表示「啲炸彈係家俊整嘅」,只知他們對政府不滿;吳子樂及張琸淇指目睹或知悉有人製作煙霧彈;張家俊說以為友人醉酒才稱「喺關口做大鑊嘢」,張的住所搜出自製墓碑設計圖及《即興彈藥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