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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焯鴻無按法庭禁制令移除涉誹謗言論 判囚21日但准暫緩候上訴 (18:11)

「中科監察主席」主席潘焯鴻涉在社交媒體作出誹謗及失實言論,遭前助理入稟控告誹謗。法庭今年3月頒下臨時禁制令後,潘焯鴻沒有移除相關言論。他承認民事藐視法庭,今(25日)於高院判囚21日,另須支付40萬訟費。法官批評他沒有認真對待法庭命令,容許誹謗影片在網上流傳,觀看次數超過40萬,使前助理承受心理壓力。法官強調本案和言論自由無關,重點是向公眾發放信息,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庭命令。

原告為潘麒智,被告為潘焯鴻。高院今年3月28日頒下臨時禁制令,被告方求情指,潘焯鴻3月20日刪去Facebook帖文的誹謗字眼,4月將YouTube的誹謗影片改為「私人影片」,5月刪除完整fb帖文。被告方表示,潘嘗試配合法庭命令,冀判罰款處理。

暫委法官余啟肇表示,原告方今年4月19日向潘焯鴻發律師信,提醒潘遵守禁令,指公眾可以透過編輯紀錄閱讀fb帖文,要求潘刪去完整帖文。法官認同潘的說法,只有少數讀者會從編輯記錄瀏覽帖文,接納潘違令程度較輕。惟法官表示,潘聲稱律師信不夠仔細,直至後期才刪去誹謗物料,顯然無正視法庭命令的嚴重性。

法官指禁制令生效後,潘焯鴻一度容許YouTube影片在網上流傳,片段觀看次數達40萬以上,沒有認真看待禁令。法官認為,潘作為影片發布者和製作者,理應知道片段內容,毋須指示助手檢查和下架;潘在無合理辯解下藐視法庭命令,態度不夠盡責(less than conscientious),緩刑不足以反映嚴重性,判囚無可避免。

潘焯鴻曾缺席聆訊一天,並在限期後呈交誓章,供稱上一任法律團隊沒有清楚解釋程序,誤以為自己毋須到庭,法官批評潘悔意不真切。法官宣判後,被告方申請暫緩執行監禁命令,以等候上訴。法官考慮21日刑期較短,暫准潘焯鴻毋須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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