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宗《反恐條例》案件,8人涉於2020年初在本港製造及放置爆炸品,他們否認控罪受審。控方今(22日)開案陳辭指,被告繼當年1月在明愛醫院放炸彈,於2月再在羅湖港鐵站車廂內放炸彈,如非清潔女工及時發現,在密封車廂爆炸將會導致非常嚴重的人命傷亡。有信息顯示,有被告問負責送遞炸彈的同謀「bombed(已經引爆)?」
8名被告依次為報稱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而周皓文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
控方大律師林芷瑩指,於2020年2月2日下午約3時,一名清潔女工在駛往羅湖的最後一節列車上,發現一個袋內有4吋大的黑色可疑物品及紅燈閃爍,遂向車站台長通報,並報警處理。林表示於2月1日,何卓為、吳子樂、周皓文曾進入位於大角咀宏創方用來製造炸彈的單位,吳子樂於2月2日將炸彈收在背囊帶去楓樹街男廁,楊怡斯取得炸彈後送往羅湖港鐵站,楊當時與一名不知名男子下車出閘。
林指有手機信息顯示,於當日下午2時許,何卓為透過「想同你通渠」的帳號從不知名人士收到一幅地圖截圖,何卓為叫對方入粉嶺火車站等名為「叉雞飯」的楊怡斯。約3時,何卓為問楊怡斯「Safe?」,楊怡斯表示無帶回鄉證,故現正離去;何追問「bombed?」,楊回覆「聽唔到」。
事後,吳子樂在群組內發出草擬聲明,李嘉濱修改的版本與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發布的聲明相同,聲明上款為「致大陸喪屍」,內容提及「這次的羅湖炸彈是我們放的,關口炸彈我說得出做得到。你們在暴政的默許下過來我城散播病菌,但你們應考慮清楚過關後能否活著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