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單車租賃服務營辦商的單車被指阻塞通道,申訴專員公署早前展開主動調查,今日(21日)發表調查報告。申訴專員陳積志形容,康文署作為場地管理者及批出許可證的一方,對單車租賃服務營辦商的監管責無旁貸,批評該署現時對營辦商的執管機制欠一致標準,向康文署提出8項建議,包括建議署方公開發出警告信的標準,以及考慮日後擬備新的單車租賃服務合約時,適當地將場地部分地方納入許可範圍,以完善管理。
康文署轄下共有14個康樂場地附設由該署營辦商提供的單車租賃服務,署方相關業務許可證的合約條款列明營辦商不可將單車及與單車租賃業務相關的物品存放在許可範圍外,惟公署調查發現,該類違規情况普遍,而且對營辦商的執管機制欠一致標準。申訴專員陳積志指,康文署有發勸諭信或警告信機制,惟現行指引未有訂明「發出多少次口頭及書面勸諭後才發出警告信」,以及未有列明勸諭信及警告信的有效期,建議康文署研究優化現行執管機制及指引。
另外,公署留意到營辦商會在單車亭外展示不同類型的單車供市民選擇及試駕,認為該經營模式並非不合理,甚至可說是有實際需要,認為康文署應檢視現時的規管會否對營辦商的經營造成掣肘,在考慮日後擬備新的單車租賃服務合約時,適當地將場地部分地方納入許可範圍,以完善管理。
公署另建議康文署繼續密切監察涉事營辦商,對違規行動採取果斷執管行動、加強職員就有關條款及執行程序培訓、收集營辦商的表現,尤其違規行為,對遵辦勸諭和警告的態度等,以納入資料庫作為日後審批新許可證參考之用,並加強宣傳鼓勵市民監察營辦商的表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