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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非法集結罪脫 官撤無罪裁決指原審有悖常理 (19:59)

2019年11月12日有網民發起「破曉行動」,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在荃灣示威,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兩罪均不成立,律政司早前提出案件呈述上訴。高院法官郭啟安今(20日)頒判辭指,原審錯誤聚焦在兩人有否作出受禁行為,而忽略他們是否透過鼓勵別人進行受禁行為而犯案,原審裁決有悖常理,遂撤銷兩男的無罪裁決,將案件發還原審繼續處理。郭官強調,案件的是非曲直應嚴肅處理,「根據正確而非被曲解的法律觀點來斷案」。

上訴人為律政司,答辯人為學生葉澤深(案發20歲,下同)和社工陳皆橋(22歲)。上訴方質疑,原審裁判官劉淑嫻2021年裁定兩人無罪,未有充分考慮環境因素來推論兩人是否鼓勵他人集結,包括葉澤深當時管有膠索帶,陳皆橋則向催淚彈淋水。上訴方指,劉官接納兩人被捕時戴黑色口罩,因此兩罪應成立。答辯方早前爭議,終院於案件裁決後才在「盧建民案」釐清集結定義,高院不應批准上訴提出相關的新觀點。

法官在判辭指,劉官認為控方不能證案,是因為缺乏直接證供證明葉陳兩人案發時身處非法集結的核心範圍,不過,兩人對管有防毒面具等未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釋,不僅鞏固了他們身處非法集結現場的推論,更可讓法庭推論他們在場至少鼓勵其他集結者。法官亦反駁稱,終院案件並非提出新的法律觀點,而是提醒下級法院不宜只聚焦於被告有否作出受禁行為,批評答辯方立場卻等同主張「將錯就錯」,陳辭完全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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