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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讀通過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條例草案 將設18個月過渡期 (19:56)

立法會今日(20日)三讀通過《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為實施「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訂立法律框架,患者可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可中止維生治療、不作治療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多名議員表示支持條例草案,並籲當局在過渡期做好生死教育及宣傳。醫衛局長盧寵茂表示,將設18個月過渡期,讓各醫療機構及團體更新系統,並做好相關培訓,亦會加強公眾意識和深化生死教育。

草案將訂明年滿18歲且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者,可訂立指示,當訂立者無精神能力,則不得對其施以指明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指示採取「慎入易出」原則,訂立時須有至少兩名證人在場,證人須符合若干條件,包括盡本身所知不是遺產受益人等,其一須為註冊醫生。訂立者可隨時以口頭、書面或銷毁方式撤銷指示。

至於不作心肺復甦命令,草案列明由兩名註冊醫生簽發,其中一人須為專科醫生,且規定須藉紙張形式以書面簽發,不可採用電子形式。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陳凱欣表示,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經階段,當一些疾病發展至不能逆轉的階段,醫療技術或可能令病人臨終前受到身心靈煎熬,完成有關條例草案的審議,有望改善病人死亡和臨終的質素,同時保障醫護人員、救護人員在前線執行職務期間,可安心遵照病人的意願,避免他們違反專業責任的風險,強調落實法律框架只是第一步,期望當局未來做好公眾的生死教育。

盧寵茂則表示,「預設醫療指示」與安樂死截然不同,是病人在生命晚期、或者陷入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時,根據「預設醫療指示」拒絕維持生命的治療,可避免延長病人痛苦,又說條例草案是優質晚期照顧服務的重要部分,讓病人在生命最後階段,能夠有尊嚴,及更大自主權,草案通過標誌着本港的晚期照顧服務發展至新旅程的里程碑,亦可提供了一個契機令全社會討論生死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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