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警被指先後與15歲少女發生性行為,又在候訊其間以10萬元換取事主不作供,他們今(14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14個月,兩被告原本各自面臨的煽惑猥褻罪和非法性交罪獲准存檔法庭。案情指,事主曾在一通電話假裝同意收取10萬元,換取不指證其中一名被告,惟事主當時把該通話錄音,最終該錄音呈交警方。
被告姚燕武(29歲)及吳星熠(28歲)原各自面臨煽惑猥褻罪和非法性交等罪。案情指,2023年12月15日下午,兩被告被起訴後,事主X致電首被告姚燕武,稱不會指證姚,因為她仍然喜歡姚,並稱是自願跟對方作出性相關行為。通話結束前,姚代表次被告吳星熠提出以10萬元,換取X不指證吳,但X拒絕接受。
至同年12月23日下午3時許,X改變說法,向姚燕武表示對收錢換取不作證的提議感興趣,之後姚向吳星熠轉達X的想法,但吳回應稱害怕跟X直接溝通,問姚可否協助,最終姚同意。同日下午4時許,X透過電話向姚燕武確認願意收取10萬元,換取不指證吳星熠,翌日有人報案,電話錄音亦交予警方。
代表姚燕武的大律師求情稱,姚不是本案主腦,只是X和吳星熠之間的「傳聲人」,又謂本案不涉濫用職權及捏造證據。代表吳星熠的大律師指出,吳亦非本案主腦,更謂「根本成件事都係D1(第一被告姚燕武)引起」,批評姚身為警員,理應知道自己不能接觸事主。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出,警方的職責包括保護市民生命及財產和撲滅罪行,惟兩名被告不但沒有防止罪行,反而以身試法,並企圖掩蓋原罪,形容他們的行為令警隊蒙羞;李官又以兩名被告非單獨行事為加刑因素,決定以監禁21個月為量刑起點,同時因應他們認罪減刑至監禁1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