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今午(14日)回應屠龍小隊案判刑,表示主要罪犯判囚23年10個月,屬最重判的反修例案件;關鍵罪犯亦判囚10年以上,顯示法庭認同被告罪行嚴重,判刑具有相當阻嚇作用。警方會仔細研究判刑理由,並與律政司商討,考慮是否提出刑期覆核。
李桂華表示,本案首次利用《反恐條例》提控,李和同僚從2019年12月起調查,對每一個環節歷歷在目。李舉例指,警方在一個月內搜出一支部槍、3支半子動手槍、543發子彈以及20公斤土製炸彈,亦有被捕者在街上開槍。李稱「調查下去愈來愈震驚」,發現有人曾在台灣軍訓,返港後試槍、製造土製炸彈和試爆,最終目標是在遊行放炸彈、殺警和搶警槍。
李桂華形容涉案團伙計劃歹毒,「用喪心病狂形容他們,我覺得是最適合不過」。李指從證據可見,案中團伙積極實踐行動,若警方沒有及時破案,或有示威者、途人和附近住客遭殃;該團伙應反省懺悔,警方會繼續調查極端暴力組織。
針對陪審團早前裁定部分被告《反恐條例》罪脫,李桂華指執法者只會執行已有法例,若遇上類似情况,現時可以使用《港區國安法》第24條恐怖活動罪,或者《維護國安條例》第49條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至於有被告投訴受警暴下不自願招認,獲陪審團裁定罪脫,李指法庭以「案中案」程序審理被告供辭可行性,法官最終裁定有關供辭可納入證據,「說明了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