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港區國安法》生效前一日,警方在一名男射擊競技場職員的住所搜出手槍、長槍及彈匣等物品,事後該男子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案件今(13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踏入第三日審訊。辯方作中段陳辭時指,涉案槍械不能發射物品,認為他們不受《火器及彈藥條例》管制,又稱無證據顯示被告曾經或有意使用涉案槍械。
被告施朗(29歲,射擊競技場職員)否認管有一枝手槍、4個彈匣、一枝長槍連膛口裝置及53枚槍彈殼。辯方作中段陳辭時指,本案主要圍繞法律爭議,控方的舉證要滿足多項條件,才能證明涉案器械受法律規管。辯方質疑,涉案手槍及長槍均不能發射物品,因此不屬法例所指的「火器」。
此外,控方開案陳辭提到,控方專家證人曾更換涉案手槍及長槍的組件,然後進行試驗,終發現兩把槍更換組件後均能開火。辯方認為,若管有槍械部件就被視作管有「火器」,有關說法可謂危險;辯方亦重申,被告無意觸犯任何罪行,亦無意危害公眾安全。本案將於明年1月16日續審,料屆時控方會回應辯方的中段陳辭。辯方透露,若法庭裁定控罪表證成立,被告傾向出庭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