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中大二號橋暴動首案,案發24歲男生罪脫,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處理。事隔5年,男生今(13日)於區院承認暴動罪,被判囚33個月。法官李慶年認同反修例案件需時演變成上訴庭的主流意見,再由不同例子演變成今天的法律原則,不能以今年案例來量度裁決當年案例,但不足以減刑。李官考慮到,原審後的延誤及波折將被告恢復自由的期望打破,給予五分一認罪減刑。
被告李俊皓(現29歲)在中大修讀時因患上抑鬱症而未能畢業,其後康復;他在理大修畢地產及建設測量學士後,任職社福機構的項目助理。
辯方求情稱指,被告原審於2021年7月被裁定暴動罪脫,之後遭上訴產生延誤,相隔9個月才再被拘捕,辯方並非覺得控方和警方「壞心腸」,但被告有進修更生。辯方另指被告在案件發還後及早表明認罪,主張減刑25至30%,李官一度稱去年起「多咗好多被告認罪」。
李官提出,原審裁決之際尚未有「盧建民案」等,關注可否以目前標準量度當時裁決,控方回應稱,上訴庭認為法庭應考慮被告身處地點、案情等構成的累積效應來定罪。控方又指,本案不是重審,而是續審,根據案例應給予20%以下減刑折扣。李官質疑後,控方認同本案和審訊途中認罪的案件不同,無爭議上訴出現「波折」,法庭可行使酌情權。
李官判刑時指,事前一日中大二號橋暴動,翌日示威者企圖重奪二號橋,屬有預謀;當時逾百人衝擊警方防線及投擲汽油彈,部分汽油彈擲中警員及燒著其制服,是加刑因素。李官指,暴動維時13分鐘,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而被告裝束和行徑明顯到場支持暴動者,壯大聲勢及挑戰警方;本案宏觀刑責程度屬中至嚴重,被告個人罪責則屬低至中度。被告除了獲認罪減刑,李官亦就他節省公帑及良好紀錄減刑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