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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嘉如質疑因記協主席身分被《華爾街日報》解僱 調解無效將要求勞工處調查 (17:11)

鄭嘉如本年7月1日接任記協主席後,即被《華爾街日報》(WSJ)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前後僅相隔17天。鄭嘉如今日(12日)就事件到勞工處提出申索。鄭嘉如稱,曾嘗試透過法律代表與WSJ公司美國代表調解,惟調解無效,對方亦拒絕其復職要求,並堅持解僱原因為「裁員需要」。鄭嘉如稱,有證據顯示WSJ是因其記協主席身分而解僱她,涉違反《僱傭條例》21B條,要求勞工處介入調查,明天將到調查科錄口供。

鄭嘉如認為事件嚴重傷害她個人、記協以及WSJ的聲譽,而WSJ在了解香港法例及知悉記協作為法定團體的前題下,仍決定解僱她,顯示WSJ並未尊重勞工權益及法例,希望勞工處調查員及律政司嚴謹調查並作出適當檢控,「唔好俾僱主覺得俾咗錢就可以解決事件,卻無視僱員應有嘅權益,包括參與同成立工會嘅權利。」鄭嘉如另指,曾於被解僱前就「被警告」一事作過內部投訴,惟未收過任何回覆。

根據香港法例,《僱傭條例》21B條保障僱員參加職工會及其活動的權利,如僱主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有關權利,或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即屬犯罪。僱員如提出補償申索,勞審處又沒有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僱員可能會獲判得補償金,最高金額爲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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