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漢懷疑女友外遇,又不堪她長期言語侮辱,在大埔劏房單位以刀亂斬對方繼而縱火,女友兩名女兒亦捱刀傷,三母女最終不治。男子否認3項謀殺罪及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陪審團上周四裁定他3項謀殺罪不成立,3項誤殺罪及縱火罪則罪成。控方今(12日)在高院陳辭指,單位在起火一刻,被告已有意圖使兩名女童死亡,陪審團就二人的誤殺裁決不可能基於意外致死。法官需時考慮被告殺死二人的基礎,押後至11月29日判刑。
被告姚委祥(現年65歲)否認2021年7月12日凌晨時分謀殺溫菊芳(42歲)、賴夢芯(13歲)及廖淑媛(8歲);以及同日在大埔美雲樓某單位有意圖危害前述3人的生命而縱火。被告原擬承認誤殺罪,不獲控方接納。陪審團上周分別以5比2裁定被告3項謀殺罪不成立,以及3項誤殺罪成,接納被告案發時被激怒;縱火罪則一致裁定罪成。
控方先就法律議題陳辭,指陪審團接納被告事發時被激怒,因而揮刀斬殺3人,但法庭應單獨審視兩名女童的情況。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有意圖縱火罪成,控方認為被告在點火一刻已有意圖殺害事主,當他衝出單位時,不曾向消防員表示單位內有人,叫消防員拯救兩名女童,可見被告有意圖殺死二人,非單純的意外致死。
辯方的立場是被告被溫激怒,並將犯罪意圖轉移至兩名女童,惟法官張慧玲指,辯方在預審階段表示擬基於非法殺害(unlawful killing)承認涉及兩名女童的兩項誤殺罪,與陪審團最終裁定被告受激怒(provocation)而殺死二人不同。由於認罪基礎不同,量刑時就第二及第三項給予的減刑不會及第一項誤殺罪。
控方另補充,賴和廖的情況不同,前者有36處刀傷,後者有6處刀傷,法醫稱廖的死因主要為吸入火場濃煙,若廖沒有中刀,僅火勢已會使她喪生。張官聞言打斷指不同意説法,3人的死因是多處刀傷和吸入濃煙,不適時治療亦可引致失血致死,控方的假設沒有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