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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競技場職員涉無牌藏槍 辯方將爭議涉案器械不受管制 (15:40)

2020年6月《港區國安法》生效前一日,警方在筲箕灣一個單位搜出手槍、長槍及彈匣等物品,事後一名射擊競技場職員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案件今(11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審。庭上提到,被告曾在警誡下承認擁有被搜出的器械,辯方將爭議有關器械不受涉案《火器及彈藥條例》管制,而即使它們受管制,被告也對此不知情。

被告施朗(29歲,射擊競技場職員)否認於2020年6月29日,在筲箕灣某單位,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以及槍械及彈藥的經營人牌照,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1枝手槍、4個彈匣、1枝長槍連膛口裝置及53枚槍彈殻。據控罪書,案件由警方國安處處理。

控方開案陳辭指,警方檢取上述物品後,把它們交予警方軍械法證課檢驗,最終警方發現涉案手槍及長槍裝填子彈等功能正常,但由於兩把槍的撞針(firing pin)針孔關閉,它們並無開火功能;警方另發現,涉案彈匣分別適用於單膛室手槍、Glock 17手槍、AK47自動步槍及AR15步槍。此外,據控辯雙方承認事實,被告案發時沒持有任何槍械相關牌照。

控方證人、警員劉志豪(音譯)供稱,他是在案發單位負責處理證物的警員,並供述檢取各證物的位置。辯方向劉志豪指出,除了警方檢獲的53個彈匣,涉案單位還有很多類似彈匣的物體;劉回應說「冇印象」,稱當時已撿走在場所有彈匣。

另外,辯方表示,警方在涉案單位檢取證物時,被告不斷向劉及其他警員表示「these are all toy guns(這些都是玩具槍)」;劉不同意。

控方專家證人、警方軍械法證課高級督察黃金鋒供稱,他曾檢視涉案證物及就此撰寫4份專家報告。黃確認涉案手槍除了無法開火外,其餘功能正常,並同意若更換手槍撞針、開啟撞針針孔,並移除槍內的金屬嵌入物(metal insert),該手槍便能開火。審訊明續,黃會繼續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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