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石硤尾大坑西邨內有居民利用擴音器播放他們對平民屋宇的不滿及訴求,警方接獲噪音投訴後介入處理,票控一名居於屋邨的六旬漢。該名居民不認罪,今日(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罪成,罰款1500元。裁判官表示,即使被告有良好動機,亦不應在影響他人的情况下表達訴求。
被告黃桂強(65歲)為退休人士。他被人告發於今年6月4日約晚上9時,在石硤尾大坑西邨民泰樓1樓及2樓梯間,造成噪音而該噪音對警員潘國輝是其煩擾的根源。
潘供稱,當晚警方接獲噪音投訴。他在民泰樓外的地面已感覺噪音對其造成煩擾,及後在1樓及2樓梯間分別發現一部擴音器,附上紙條寫有「黃」字及一組電話號碼。潘透過該電話號碼成功聯絡被告,被告表示擴音器是屬於他。
被告自行應訊,在陳辭階段表示該些擴音器是由街坊們集資購買,他沒有擺放擴音器,並指民泰樓的2樓只餘下他一人未遷出,街坊亦是趁下班時間才利用擴音器表達訴求,晚上11時後便會關掉擴音器,質疑如何構成滋擾。
裁判官裁決時指本案關鍵在於噪音對當事人造成煩擾,而非考慮音響大小或有否當事人以外的人也感到煩擾。即使被告有良好動機,想向當局表達訴求,亦不應影響他人。由於接納警員因噪音感覺煩擾的證供,加上被告同意管有擴音器,故裁定他罪成,罰款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