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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涉與智障女性交判囚30個月 官斥利用事主精神狀態 (12:40)

患癌的七旬老翁涉嫌3度帶輕度智障的女子到其元朗寓所性交,令她懷孕須要墮胎,老翁否認三項「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早前受審後被裁定其中兩罪成立。法官練錦鴻今(8日)在區院判刑指,被告顯然利用X的精神狀態以掠食式方法與她性交,也不排除他以金錢引誘對方,判囚30個月。

被告陳建青(現71歲)於內地讀至小學程度,他於1973年來港,曾當紮鐵工人及垃圾收集工人,之後工傷及患上肺癌,依賴政府津貼維生。被告庭上配戴助聽器,需要客家語翻譯。他被裁定於2022年7月9日及某日與智力低於普通人的女事主X(案發時30歲)非法性交。

根據心理報告,X事後明顯不安、情緒低落,她有自責想法及承受壓力,不願再次憶起本案,並難以適應及信任別人;其家人亦小心翼翼避免重提事件,更考慮遷居,報告建議X接受輔導。

練官引述案情指X能夠自理,但她在生活上依靠家人照顧,其父稱讓X在其經營的食店幫忙、是順便看管X。雖然X對進行性行為感到不舒服,但她沒抗拒到被告家中,手機記錄顯示X多次向被告取得金錢,更表示愛意,其後X懷孕並驗出被告是胎兒生父。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表示,以為X是妓女遂給她200元。

練官續指,X在生理上是成熟女子,但精神上無能力同意與人性交,X要求和被告見面,卻無預告發生性行為,並非可讓被告藉X的情况剝削她。練官從X的錄影會面觀察到她的反應用詞與普通人迥異,本案不涉及違反誠信,但被告利用X的精神狀態以掠食式方法與她性交。

練官認為,被告或偶而對X產生好感,不排除他跟X談話及以金錢引誘對方性交,他亦沒採取避孕措施,令X接受人工流產手術,對她身心受損。練官最終以30個月為每罪的量刑起點,不就被告40多年前的不類同案底加刑,也沒減刑因素,兩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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